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錫琪、李東翰、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徐人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錫琪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 代理人 杜郁芬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李東翰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