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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告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松
被告
陳志浩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陳志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即聲請人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本件附帶民事賠償起訴,原告未及於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提起,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因本案並未受第一審之裁判,且相關案情複雜,為求保障審級之利益,特別聲請裁定發交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云云。

二、惟查:

㈠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公司提出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由本院刑事庭於98年10月2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7號為有罪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至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刑事判決同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因被告犯罪而依民法須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而其管轄當然依附於被告刑事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案件在本院審理時,始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當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無誤,聲請意旨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至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洵屬無據,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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