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 被上訴人即
- 附帶上訴人
- 戊○○
-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複 代理人
- 丙○○
- 上 訴 人即
- 附帶被上訴人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廖瑞鍠律師
- 視同上訴人即
- 附帶被上訴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50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9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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