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視同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50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9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