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 附 帶 上訴人
- 即 被 上訴人 徐麗香
-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 列 一人 設臺中市○○區○○街48號
- 法 定 代理人
- 李建忠 住同上
- 共 同
- 訴 訟 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共 同
- 複 代 理 人
- 詹志宏律師
- 洪敏修
- 住臺中市○區○○路1段103號2樓
- 之1
- 附帶被上訴人
- 胡文浩 住臺中市○○區○○路1段481號
- 居臺中市○○區○○路1段461號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在通常之共同訴訟,其共同訴訟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審共同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無理由(另為判決),其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附帶被上訴人(亦為原審共同被告),依前揭說明,附帶上訴人自不得對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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