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進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其上訴理由,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其上訴理由,併予敘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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