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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佳燉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進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9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其上訴理由,併予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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