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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退還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24號

上訴人
星惠行即黃惠真

上列上訴人因退還稅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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