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李正偉
- 被上訴人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