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陳莉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7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57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 訟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一)狀首未記載本件是否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二)稱謂欄未記載「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原告」。 (三)訴訟聲明雖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然並未提供原處分文件,亦未指明所欲撤銷之「原處分」為何。 (四)起訴書僅稱「事實及理由容後具狀」,迄今仍未指明訴訟標的及起訴之原因事實(含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