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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被上訴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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