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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722號

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上訴人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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