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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簡璽容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如邑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如邑空間規劃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113年度交字第12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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