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簡璽容
- 法定代理人林聖傑
- 原告如邑空間規劃有限公司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如邑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如邑空間規劃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113年度交字第12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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