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林學晴黃麗玲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胡哲瑋、陳世峰

  • 原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被告
    吉風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吉風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哲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 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 茲據聲請人以債務業已清償完畢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彰化埔心郵局112 年12月29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本院卷第23頁)為證,經核與相對人113年1月4日基普法字第1131000512號函(本院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卷第31頁)相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