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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學晴張佳燉黃麗玲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否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首揭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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