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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噪音管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婉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錚

上列上訴人與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噪音管制法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爰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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