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陳永俊
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上訴並未依法繳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1270號
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上訴並未依法繳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