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1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簡璽容簡璽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213號

114年12月4日辯論終結

原告
廖正源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上開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羅敏慈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8時49分,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因與訴外人車輛有行車糾紛,而經訴外人於同日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審視影像資料後,認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而於同年12月17日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4年2月19日中市裁字第68-GGJ528715號及第68-GGJ52871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2萬4千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系爭車輛之汽車牌照6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理由:

(一)按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避免道路駕駛人於「非遇突發狀況」時,在道路中因有「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而導致交通意外之發生;在「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行為態樣下,因其驟然減速可能導致後方車輛無法預測而必須驟然減速、煞車,而有追撞之風險;而「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態樣,其所蘊含之風險,即一般道路駕駛人對於車輛於車道中之狀態預測應為「行進狀態」而非「停止狀態」,故立法者明文排除「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之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劣天候情況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而不得不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時等情,方屬有正當理由,而得於車道中暫停,始符合例外不予處罰。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訴外人檢具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12、119至126頁)可見,訴外人車輛行駛於臺中市西區向上南路西向,前方為一輛白色自小客車(下稱甲車),甲車前方為一輛藍色車身之自用小貨車(即系爭車輛),三車慢速往前進,並先後進入向上南路與東興路二、三段交岔路口;甲車於進入該路口後即開啟右側方向燈變換至系爭車輛右後方,並加速超越系爭車輛,訴外人車輛則開始長鳴喇叭並加速靠近系爭車輛,而系爭車輛於進入向上南路西向銜接路段時跨越雙黃實線行駛,訴外人車輛仍緊跟於後進入銜接路段,並停止長鳴喇叭;系爭車輛與訴外人車輛並無發生碰撞,但系爭車輛於影像時間08:48:53開啟後煞車燈並明顯減速,致其與訴外人車輛間之距離快速縮短,訴外人車輛旋煞車減速,同時可聽見發出「嗶嗶嗶嗶」之警示音,系爭車輛仍繼續減速並逐漸右偏行駛,後於影像時間08:48:58至08:49:03完全停止於車道中,訴外人車輛遂右偏變換至慢車道繞過系爭車輛,此期間系爭車輛均有顯示後煞車燈,且系爭車輛前方路面無事故、無掉落物;訴外人車輛超越系爭車輛後向左變換回快車道時,再次長鳴喇叭約2秒,於08:49:06停止,而於喇叭聲停止同時,可聽見畫面外人聲以臺語表示「叭三小」,訴外人車輛即加速駛離等情。堪認依當時路況,並未有應驟然煞車、暫停之客觀狀況,原告不顧後方訴外人車輛之行車狀態,開啟後煞車燈並明顯減速,致2車距離快速縮短,訴外人車輛因而須煞車減速以避免碰撞,系爭車輛後更完全停止於車道中,致訴外人車輛需變換車道繞過系爭車輛方能繼續行駛,原告之駕駛行為顯屬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期之行車動態,並已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甚明。

(三)原告雖主張其係因訴外人先惡意長鳴喇叭又刻意迫近,其誤認發生不明緊急狀況,加以系爭車輛老舊離合器及換檔難以控制,致其原要從二檔換成三檔,卻誤換為五檔,導致車輛熄火,其踩煞車將車子停下來重新啟動才會暫停於車道中等情。然查:

1、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因換檔錯誤導致熄火暫停之影音檔案(見本院卷第157至158頁)可見,駕駛人右腳踩油門踏板、左腳踩離合器,並表示「現在2檔」,車輛持續往前行駛,且可見畫面隨車身輕微搖晃;駕駛人推動排檔桿,出聲表示「打成5檔」,左腳並放開離合器,右腳則放開油門移動至煞車踏板上踩下煞車,此時可見畫面劇烈搖晃;駕駛人右腳仍踩在煞車踏板上 ,左腳踩下離合器踏板,同時畫面停止搖晃,駕駛人出聲表示「熄火了」,同時左腳放開離合器踏板,而右腳仍踩在煞車踏板上等情,顯核與原告主張其僅因換檔錯誤即導致系爭車輛熄火乙節有所不符。參以車輛在車速過低時使用高檔位,導致引擎扭力不足時,應會先發生「拖檔」而劇烈頓挫或抖動之狀況,之後才會熄火;然經本院再次撥放訴外人檢具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確認系爭車輛於煞停前並無劇烈頓挫或抖動之情狀(參本院卷第158頁),亦顯核與車輛因換檔錯誤而造成熄火時應有之異常情狀不同。故原告主張其係因換檔錯誤導致系爭車輛熄火,其方踩煞車暫停於車道中乙節,尚難憑採。

2、又訴外人雖因系爭車輛以不到30KM/H之速度慢速行駛而對其長鳴喇叭,但2車並未發生碰撞,訴外人亦無危險駕駛行為,原告自不得僅因不滿訴外人對其鳴按喇叭,即逕將系爭車輛煞停於車道中;否則道路上一有行車糾紛即任憑車輛停車於車道中,不但立即影響後方車輛繼續行駛之權利,亦影響路上車流之順暢,更增添後方來車無法應付此一情形,而可能發生自後連環追撞之風險,顯徒增違規駕駛人自身及其他行經人車之危險。是亦無從認原告有何不得不暫停於車道中之緊急突發狀況,自不構成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突發狀況」,而可例外不予處罰;故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堪予認定。

(四)從而,被告審酌原告係駕駛「汽車」違規,且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及裁罰基準表及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萬4千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系爭車輛之汽車牌照6個月,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另第一審裁判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三、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