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賀茲資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關景獻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4年7月2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0929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4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083446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以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