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簡字第105號
- 原告
- 黃偉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心婕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警察局
- 代表人
- 李忠萍
- 訴訟代理人
- 鄭喬語
曾喜廷
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原告不服,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為相對人提起訴願,其後卻由被告提出訴願答辯,訴願決定亦列載被告為當事人。原告不服訴願決定,起訴亦依訴願書所載臚列苗栗縣警察局為被告,上情是否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有再為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