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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年度地全字第6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謝慧美
相對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叔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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