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鍾世芬
- 當事人李政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六智簡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達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政達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VACHERON CONSTANTIN 」、「MONT BLANC」、「BREITLING 」、「CARTIER 」、「PATEK PHILIPPE」、「LV(LOUIS VUITTON )」、「GUCCI 」、「HELLO KITTY 」、「SNOOPY」、「Monokuro Boo & Device (黑白豬)」、「海綿寶寶(SPONGEBOB SQUAREPANS Character Design 商標之擬人化卡通設計圖)」、「哆啦A 夢」、「米奇」、「唐老鴨」、「CLASSIC POOH & Device (小熊維尼)」、「POOH」、「LILO AND STITCH 」、「DISNEY」及其商標圖樣,分係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士商百年靈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派特飛力浦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原名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將該等仿冒商標商品囤置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00巷0 號之3 之住處內,並自斯時起,在其所有擺放在雲林縣、嘉義縣各處之便利商店或賣場騎樓之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內,公開陳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後,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之方式販售前開物品(每月所得利潤約3 萬元),而非法侵害上開商標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嗣經警方發現上情,於100 年3 月23日14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李政達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供作補貨之庫存品(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經李政達自動繳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政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賴麗玉、趙俊堯於警詢中證述。 ㈢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236 號搜索票1 紙、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蒐證照片2 張及翻拍照片98張。㈣賴麗玉、賴芳君、吳圓圓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各1 份、趙俊堯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2 份、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01180433號註冊證影本、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100 年8 月25日函及所附「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Viacom International Inc. )」之「Nickelodeon & Viacom Consumer Products(Asia)」(Nickelodeon & Viacom消費性商品亞洲部門)之Senior Director,Greater Ghina (大中華區資深主管)「Cecillia Chi」女士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及其中譯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5日100 鑑定視字第130 號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及博仲法律事務所100 年6 月22日說明書各1 份。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43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1 月14日(102 )智商00348 字第10280014390 號函暨商標註冊簿14份。 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全文業於101 年7 月1 日經行政院命令施行,其中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與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固然相同,但新法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且其立法修正理由第19點亦明白表示「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同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自99年12月間某日起即開始販賣上開仿冒商品迄為警查獲之日,每月所得利潤約3 萬元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2頁),足見被告確有販賣之行為,而非僅有陳列之行為,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其所引用起訴法條之條項均相同,僅罪名不同,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另聲請意旨雖僅就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部分起訴,惟被告嗣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自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3 月23日14時30分許被查獲止,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公開陳列在其所有擺放在雲林縣、嘉義縣各處之便利超商或賣場騎樓之選物販賣機內,供不特定人投入10元硬幣後,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之方式販售前開物品。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其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而未曾間斷者,是此持續販賣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同時販賣多種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亦屬和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無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斟酌被告係高職肄業、家境小康(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警卷第270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按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供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時補貨之用,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2頁正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另以:被告明知商標圖樣「Monokuro Boo & Device (黑白豬)」、「SPONGEBOB SQUAREPANS Character Design 商標之擬人化卡通設計圖(海綿寶寶)」、「CLASSIC POOH & Device (小熊維尼)」、「POOH」、「LILO AND STITCH 」、「DISNEY」及其商標圖樣,分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三、四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竟意圖販賣,於99年12月間某日起,在雲林縣、嘉義縣各處之便利商店或賣場騎樓,擺置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並將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擺置在販賣機內,供不特定顧客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以此陳列方式,侵害前開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發現上情,於100 年3 月23日14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供補貨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經被告自動繳出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此觀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規定自明。次按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修正前商標法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該法採行登記註冊主義,權利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取得商標專用權,而享有他人在未經授權或同意下不得使用該商標之排他權利。 ㈢檢察官認被告犯行屬實,係以告訴代理人之指訴、鑑定報告書、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現場查獲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然查: ⒈附表三、四所示之商品係被告於99年12月間某日,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後,將附表三所示之物公開陳列在其所有擺設在雲林縣、嘉義縣各處之便利商店或賣場騎樓下之選物販賣機內,供不特定人投幣夾取之方式販售牟利;另附表四所示之物,則暫時堆置在其住處內,由其視前開選物販賣機之營運狀況,再將之公開陳列於前揭選物販賣機內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92頁正反面),且有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236 號搜索票1 紙、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蒐證照片2 張及翻拍照片8 張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惟就附表三編號1 、2 、3 以及附表四編號1 、2 、4 所示之商品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乙節,經本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詢之結果,該局回覆略以:⑴①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獲准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及第01270064號「DISNEY」商標;②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充電器商品,其上之圖樣為卡通圖形所組成,與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及第01270064號「DISNEY」商標相較,二者外觀予相關消費者的寓目印象迥然不同,尚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前者使用之充電器商品,與後者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STITCH」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14類等諸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亦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依行政審查觀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③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鑰匙圈商品及包裝上之圖樣,與註冊第01270064號「DISNEY」商標相較,二者外觀予相關消費者的寓目印象迥然不同,尚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與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相較,二者均有相同之外文「Lilo」、「Stitch」,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固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前者使用之鑰匙圈商品,與後者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14類等諸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尚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依行政審查觀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⑵①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獲准註冊第00905700、00961057、00931523號「CLASSIC POOH & Device 」商標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②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充電器商品及包裝上之圖樣,與註冊第00905700、00961057、00931523號「CLASSIC POOH & Device 」商標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相較,二者均有相同之外文「POOH」,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固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前者使用之充電器商品,與後者第00975700、00961057、00931523號「CLASSIC POOH & Device 」商標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14、18、20、21、24、29、30、32類等諸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尚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依行政審查觀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洧誤認之虞。⑶①商標權人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獲准註冊第01235539號「SPONGEBOB SQUAREPANTS Character Design」商標;②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鑰匙圈商品之擬人化卡通造型設計,與註冊第01235539號(即「SPONGEBOB SQUAREPANTS Character Design」商標)商標之擬人化卡通設計圖形與圖型相較,雖二者構圖意匠極相彷彿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前者使用之鑰匙圈商品,與後者指定使用於第3 、9 、16、18、24、25、28、29、30、38、41類等諸商品/ 服務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及滿足需求有別,尚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依行政審查之關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⑷①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獲准註冊第01522465、01330432、01249215、01318781、01249027、01297581號「Monokuro Boo & Device 」商標;②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鬧鐘商品上之黑白卡通豬造型設計圖形,與註冊第01522465、01330432 、01249215、01318781、01249027、 01297581 號 「Monokuro Boo & Device 」商標相較,雖二者黑白卡通豬圖形構圖意匠極相彷彿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前者使用之鬧鐘商品,與後者指定使用於第9 、16、18、24、25、28類等諸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尚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係行政審查觀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⑸①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獲准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及第01270064號「DISN EY 」商標;②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塑膠瓶,其上之圖樣為卡通圖形所組成,與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 ND STITCH」商標及第01270064號「DISNEY」商標相較,二者外觀予相關消費者的寓目印象迥然不同,尚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前者使用之塑膠瓶商品,與後者註冊第00905667、00922614號「LILO AND STITCH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14類等諸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亦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依行政審查觀點,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1 月14日(102 )智商00348 字第10280014390 號函與其所附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既為商標法之權責機關,其所出具之函釋也可與各商標註冊證相互印證,自屬真實可信。足見附表三編號1 、2 、3 以及附表四編號1、2、4 所示之商品非屬仿冒商標權人「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之商標商品至明,自難遽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相繩。 ⒊又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獲准註冊第00905700、00961057、00931523號「CLASSIC POOH & Device 」商標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註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而其中第01270071號註冊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3 類「香水」(限人體使用)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1 月14日(102 )智商00348 字第10280014390 號函與其所附商標註冊證及本院斗六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佐,而觀察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香水芳香劑商品,其上雖有「POOH」商標,惟由商品外觀造形研判,其用途係供作車內或室內空氣芳香劑使用,並非供人體使用,有卷附照片1 張足稽,是前揭香水芳香劑與註冊第01270071號「POOH」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類「香水」(限人體使用)之商品相較,二者之用途功能有別,尚非具同一或類似關係,應無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洧誤認之虞,從而,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香水芳香劑縱使用「POOH」商標,亦無違反商標法可言。 ⒋另就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商品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乙節,經本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詢之結果,該局回覆略以:⑴①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獲准註冊第01522465、01330432、01249215、01318781、01249027、01297581號「Monokuro Boo & Device 」商標;②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抱枕式涼被商品上之圖樣,係由一卡通豬圖形並於下方置一外文「Monokuro」所組成,與註冊第01522465號「Monokuro Boo& Device」商標相較,雖二者卡通豬數量有所不同,惟其卡通豬圖形構圖意匠相依,且前者所標示之外文「Monokuro」,亦與後者外文「Monokuro Boo」起首文字相同,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前者之抱枕式涼被商品,與前述商標指定使用於之「被套、床單、枕單、毛毯」等商品,同屬寢具性質商品,二者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消費族群上等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屬同一或類似商品。是綜合前述依行政審查觀點,一般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其來自相同來源,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1 月14日(102 )智商00348 字第10280014390 號函與其所附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查。惟上開商標註冊登記,係由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2月2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第24類之商標權利,嗣經核准審定,於101 年6 月16日公告,其專用期限自101 年6 月16日起至111 年6 月15日止,有前揭商標註冊證1 紙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權利人於註冊公告當日(即101 年6 月16日)起取得商標權,被告自同日起始受該商標權之拘束,註冊之日前既未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尚無溯及保護之必要。是以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抱枕式涼被商品上縱使用「Monokuro」字樣,因在註冊日基準時之前,自難認成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 ⒌綜上所述,公訴人雖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惟所為舉證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但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集合犯(雖本院認應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基於無主刑即無從刑原則,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選物販賣機內扣得) ┌──┬─────────┬──────────────┬──────┬───────┐ │編號│扣案商品種類/ 數量│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專用權人│ 專用範圍 │ ├──┼─────────┼──────────────┼──────┼───────┤ │ 1 │HELLO KITTY 存錢筒│01415628號(自99年6 月16日起│日商三麗鷗股│非貴金屬製存錢│ │ │/38 個 │至109 年6 月15日止) │份有限公司 │筒 │ ├──┼─────────┤ │ ├───────┤ │ 2 │HELLO KITTY 筆袋 │ │ │筆盒、鉛筆盒 │ │ │/19 個 │ │ │ │ ├──┼─────────┤ │ ├───────┤ │ 3 │HELLO KITTY 布偶/3│ │ │玩具、玩偶 │ │ │個 │ │ │ │ ├──┼─────────┤ │ ├───────┤ │ 4 │HELLO KITTY 錢包/5│ │ │錢袋 │ │ │個 │ │ │ │ ├──┼─────────┤ │ ├───────┤ │ 5 │HELLO KITTY 雨傘/1│ │ │傘 │ │ │支 │ │ │ │ ├──┼─────────┤ │ ├───────┤ │ 6 │HELLO KITTY 餐具組│ │ │筷子 │ │ │/2個 │ │ │ │ ├──┼─────────┤ │ ├───────┤ │ 7 │HELLO KITTY 杯子/1│ │ │杯 │ │ │個 │ │ │ │ ├──┼─────────┤ │ ├───────┤ │ 8 │HELLO KITTY 充電器│ │ │充電器 │ │ │/1個 │ │ │ │ ├──┼─────────┤ │ ├───────┤ │ 9 │HELLO KITTY 鑰匙圈│ │ │裝飾品 │ │ │/19 個 │ │ │ │ ├──┼─────────┼──────────────┤ ├───────┤ │ 10 │HELLO KITTY 化妝鏡│01415604號(自99年6 月16日起│ │鏡子 │ │ │/3個 │至109 年6 月15日止) │ │ │ ├──┼─────────┤ │ ├───────┤ │ 11 │HELLO KITTY 夜燈/2│ │ │燈泡及照明器具│ │ │個 │ │ │ │ ├──┼─────────┤ │ ├───────┤ │ 12 │HELLO KITTY 風扇/1│ │ │電扇 │ │ │個 │ │ │ │ ├──┼─────────┤ │ ├───────┤ │ 13 │HELLO KITTY MP3/1 │ │ │收音機 │ │ │個 │ │ │ │ ├──┼─────────┼──────────────┼──────┼───────┤ │ 14 │海綿寶寶耳機/1個 │01235539號(自95年11月1 日起│美商新維爾康│各種衣服、帽子│ │ │ │至105 年10月31日止) │國際公司 │、文具、玩具、│ │ │ │ │ │手提袋、背包、│ │ │ │ │ │音樂播放器、雨│ │ │ │ │ │傘、眼鏡及相片│ │ │ │ │ │本等 │ ├──┼─────────┼──────────────┼──────┼───────┤ │ 15 │LV零錢包/1個 │①00110464號(自68年3 月1 日│法商路易威登│手提袋、手提包│ │ │ │ 起至108 年1 月31日止) │馬爾悌耶公司│、錢夾、皮夾、│ │ │ │②00399802號(自77年6 月1 日│ │小錢包、鑰匙包│ │ │ │ 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 │ │、零錢及鑰匙包│ │ │ │③00418079號(自79年7 月16日│ │、手錶等物 │ │ │ │ 起至108 年1 月31日止) │ │ │ ├──┼─────────┤④00399801號(自77年6 月1 日│ │ │ │ 16 │LV熊飾品/2個 │ 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 │ │ │ │ │ │⑤00149682號(自70年4 月1 日│ │ │ │ │ │ 起至110 年2 月28日止) │ │ │ │ │ │⑥00776127號(自86年10月16日│ │ │ │ │ │ 起至106 年9 月15日止) │ │ │ ├──┼─────────┤⑦00776128號(自86年10月16日│ │ │ │ 17 │LV手錶(聲請書附表│ 起至106 年9 月15日止) │ │ │ │ │一誤載為江詩丹頓手│⑧01182808號(自94年11月16日│ │ │ │ │錶,本院逕予更正)│ 起至104 年11月15日止) │ │ │ │ │/1支 │⑨00896136號(自89年8 月1 日│ │ │ │ │ │ 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 │ │ │ ├──┼─────────┼──────────────┼──────┼───────┤ │ 18 │哆啦A 夢鑰匙圈/13 │00997943號(自99年6 月16日起│日商小學館集│鎖、金屬鎖、鎖│ │ │個(聲請書附表一誤│至109 年6 月15日止) │英社製作股份│具、掛鎖、鎖扣│ │ │載為15個,本院逕予│ │有限公司 │、門鎖、鍊鎖、│ │ │更正) │ │ │鎖頭、鑰匙、汽│ │ │ │ │ │機車鎖、金屬製│ ├──┼─────────┤ │ │廣告牌、金屬製│ │ 19 │哆啦A 夢鎖頭/2個 │ │ │指示牌、金屬製│ │ │ │ │ │門牌、鑄像、銅│ │ │ │ │ │像(金屬製)裝│ │ │ │ │ │飾品、擺飾品等│ │ │ │ │ │物 │ ├──┼─────────┼──────────────┤ ├───────┤ │ 20 │哆啦A 夢搖頭公仔/3│00953247號(自90年9 月1 日起│ │玩偶、木偶等物│ │ │個 │至110 年5 月31日止) │ │ │ ├──┼─────────┼──────────────┤ ├───────┤ │ 21 │哆啦A 夢滑鼠/1個 │00930895號(自90年3 月16日起│ │電腦滑鼠等物 │ │ │ │至104 年1 月15日止) │ │ │ ├──┼─────────┼──────────────┼──────┼───────┤ │ 22 │米奇手錶/1支 │①01327690號(自97年9 月1 日│美商迪士尼企│手錶 │ │ │ │ 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 │業公司 │ │ ├──┼─────────┤②01242721號(95年12月16日起│ ├───────┤ │ 23 │小熊維尼、唐老鴨、│ 至105 年12月15日止) │ │金屬製鑰匙圈、│ │ │米奇及米妮鑰匙圈/ │③01127313號(93年11月16日起│ │非金屬製鑰匙圈│ │ │15個 │ 至103 年11月15日止) │ │ │ └──┴─────────┴──────────────┴──────┴───────┘ 附表二(被告住處扣得) ┌──┬─────────┬──────────────┬──────┬───────┐ │編號│扣案商品種類/ 數量│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專用權人│ 專用範圍 │ ├──┼─────────┼──────────────┼──────┼───────┤ │ 1 │史努比手提袋、玩偶│①01180433號(自94年11月1日 │美商花生米世│玩偶、絨毛玩具│ │ │/38個 │ 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 │界有限公司(│、手提袋等物 │ │ │ │②01188104號(自94年12月16日│原名聯合圖片│ │ │ │ │ 至104 年12月15日止) │企業公司) │ │ │ │ │③00239150號(自84年8 月1 日│ │ │ │ │ │ 起至103 年3 月15日止) │ │ │ ├──┼─────────┼──────────────┼──────┼───────┤ │ 2 │哆啦A 夢哨子/6個、│①00953247(自90年9 月1 日起│日商小學館集│哨子、拖鞋、噴│ │ │拖鞋/2雙、水槍/50 │ 至110 年5 月31日止) │英社製作股份│水槍、指甲刀、│ │ │個及指甲剪/4支(聲│②01427281號(自99年9 月1 日│有限公司 │修指甲銼等物 │ │ │請書誤載數量及贅載│ 至109 年8 月31日止) │ │ │ │ │鑰匙圈部分,本院逕│③00985609號(自91年3 月16日│ │ │ │ │予更正) │ 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 │ │ │ │ │ │④00984234號(自91年3 月16日│ │ │ │ │ │ 起至111年2 月15日) │ │ │ ├──┼─────────┼──────────────┼──────┼───────┤ │ 3 │米奇手錶/1支 │01327690號(自97年9 月1 日起│美商迪士尼企│手錶 │ │ │ │至107 年8 月31日止) │業公司 │ │ ├──┼─────────┼──────────────┼──────┼───────┤ │ 4 │海綿寶寶耳機/1個、│01235539號(自95年11月1日起 │美商新維爾康│各種衣服、帽子│ │ │噴水玩具/50個 │至105 年10月31日止) │國際公司 │、文具、玩具、│ │ │ │ │ │手提袋、背包、│ │ │ │ │ │音樂播放器、雨│ │ │ │ │ │傘、眼鏡及相片│ │ │ │ │ │本等 │ ├──┼─────────┼──────────────┼──────┼───────┤ │ 5 │HELLO KITTY 手錶/ │01415604號(自99年6 月16日起│日商三麗鷗股│鐘錶及其組件 │ │ │12支 │至109 年6 月15日止)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6 │HELLO KITTY MP3/1 │ │ │收音機 │ │ │個 │ │ │ │ ├──┼─────────┤ │ ├───────┤ │ 7 │HELLO KITTY 車用香│ │ │香水 │ │ │水劑/35個 │ │ │ │ ├──┼─────────┼──────────────┤ ├───────┤ │ 8 │HELLO KITTY 噴水器│01415623號(自99年6 月16日起│ │香水用噴霧器、│ │ │/50個 │至109 年6 月15 日止) │ │清潔液噴霧器 │ ├──┼─────────┤ │ ├───────┤ │ 9 │HELLO KITTY 牙刷架│ │ │牙刷架 │ │ │/1個 │ │ │ │ ├──┼─────────┼──────────────┤ ├───────┤ │ 10 │HELLO KITTY 手提包│01415628(自99年6 月16日起至│ │手提皮包 │ │ │/26個 │109 年6 月15日止) │ │ │ ├──┼─────────┤ │ ├───────┤ │ 11 │HELLO KITTY 相機包│ │ │皮包 │ │ │/60個 │ │ │ │ ├──┼─────────┤ │ ├───────┤ │ 12 │HELLO KITTY 女用皮│ │ │護照皮夾、支票│ │ │夾/29個 │ │ │皮夾、貴金屬製│ │ │ │ │ │錢包及皮夾等物│ ├──┼─────────┤ │ ├───────┤ │ 13 │HELLO KITTY 側包/3│ │ │皮包 │ │ │個 │ │ │ │ ├──┼─────────┤ │ ├───────┤ │ 14 │HELLO KITTY 化妝包│ │ │盥洗化粧包 │ │ │/1個 │ │ │ │ ├──┼─────────┤ │ ├───────┤ │ 15 │HELLO KITTY 圍巾/1│ │ │圍巾、長圍巾 │ │ │條 │ │ │ │ ├──┼─────────┤ │ ├───────┤ │ 16 │HELLO KITTY 時鐘/1│ │ │印時鐘 │ │ │個 │ │ │ │ ├──┼─────────┤ │ ├───────┤ │ 17 │HELLO KITTY 布偶/2│ │ │玩具、玩偶 │ │ │個 │ │ │ │ ├──┼─────────┤ │ ├───────┤ │ 18 │HELLO KITTY 計算機│ │ │手動計算機 │ │ │/1個 │ │ │ │ ├──┼─────────┤ │ ├───────┤ │ 19 │HELLO KITTY 玩具/1│ │ │玩具、玩偶 │ │ │個 │ │ │ │ ├──┼─────────┼──────────────┼──────┼───────┤ │ 20 │黑白豬許願瓶/3個 │01297581號(自97年1 月16日至│日商森克斯股│塑膠製之袋、膠│ │ │ │107 年1 月15日止) │份有限公司 │帶、膠水、筆筒│ ├──┼─────────┼──────────────┼──────┼───────┤ │ 21 │LV皮夾/4個 │①00110464號(自68年3 日起至│法商路易威登│手提袋、手提包│ │ │ │ 108年1 月31日止) │馬爾悌耶公司│、錢夾、皮夾、│ │ │ │②00399802號(自77年6 月1 日│ │小錢包、鑰匙包│ │ │ │ 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 │ │、零錢及鑰匙包│ │ │ │③00418079號(自79年7 月16日│ │等 │ ├──┼─────────┤ 起至108 年1 月31日止) │ │ │ │ 22 │LV零錢包/1個 │④00399801號(自77年6 月1 日│ │ │ │ │ │ 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 │ │ │ │ │ │⑤00149682號(自70年4 月1 日│ │ │ │ │ │ 起至110 年2 月28日止) │ │ │ │ │ │⑥00776127號(自86年10月16日│ │ │ │ │ │ 起至106 年9 月15日止) │ │ │ ├──┼─────────┤⑦00776128號(自86年10月16日│ │ │ │ 23 │LV包包/3個 │ 起至106 年9 月15日止) │ │ │ │ │ │⑧01182808號(自94年11月16日│ │ │ │ │ │ 起至104 年11月15日止) │ │ │ │ │ │⑨00896136號(自89年8 月1 日│ │ │ │ │ │ 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 │ │ │ ├──┼─────────┼──────────────┼──────┼───────┤ │ 24 │GUCCI 手提袋/3個 │①01305973號(自97年4 月1 日│義商固喜歡固│手提袋等 │ │ │ │ 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 │喜公司 │ │ │ │ │②01169995號(自94年8 月16日│ │ │ │ │ │ 起至104 年8 月15日止) │ │ │ ├──┼─────────┼──────────────┼──────┼───────┤ │ 25 │江詩丹頓手錶(VACH│00110719號(自68年3 月1 日起│瑞士商瑞奇蒙│鐘錶及其組件 │ │ │ERONC OSTANTIN)/2│至108 年1 月31日止) │國際股份有限│ │ │ │支 │ │公司 │ │ ├──┼─────────┼──────────────┼──────┼───────┤ │ 26 │萬寶龍手錶(NONT B│01126636號(自93年11月1 日起│德商萬寶龍文│手錶等 │ │ │LANC)/4支 │至103 年10月31日止) │具有限公司 │ │ ├──┼─────────┼──────────────┼──────┼───────┤ │ 27 │百年靈手錶(BREITL│00332646號(自88年11月1 日起│瑞士商百年靈│手錶等 │ │ │ING )/1支 │至105 年7 月15日止) │公司 │ │ ├──┼─────────┼──────────────┼──────┼───────┤ │ 28 │卡地亞手錶(CARTIE│00062460號(自62年3 月1 日起│瑞士商卡地亞│各種錶 │ │ │R )/1支 │至102 年1 月31日止) │國際有限公司│ │ ├──┼─────────┼──────────────┼──────┼───────┤ │ 29 │百達翡麗手錶(PATE│00110721(自68年3 月1 日起至│瑞士商派特飛│鐘錶及其組件 │ │ │K PHILIPPE)/1支 │108 年1 月31日止) │力浦公司 │ │ └──┴─────────┴──────────────┴──────┴───────┘ 附表三(選物販賣機內扣得)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 商標圖樣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 ├──┼───────┼──────────┼────────────┼───────┤ │ 1 │充電器/1個 │「LILO AND STITCH 」│①00905667(自89年10月16│美商迪士尼企業│ │ │ │商標(史迪奇) │ 日起至109 年9 月15日止│公司 │ │ │ │ │ ) │ │ │ │ │ │②00922614(自90年2 月1 │ │ │ │ │ │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DISNEY │01270064(自96年7 月1 日│ │ │ │ │ │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 │ │ ├──┼───────┼──────────┼────────────┤ │ │ 2 │鑰匙圈/1個 │「LILO AND STITCH 」│①00905667(自89年10月16│ │ │ │ │商標(史迪奇) │ 日起至109 年9 月15日止│ │ │ │ │ │ ) │ │ │ │ │ │②00922614(自90年2 月1 │ │ │ │ │ │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DISNEY │01270064(自96年7 月1 日│ │ │ │ │ │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 │ │ ├──┼───────┼──────────┼────────────┤ │ │ 3 │充電器/1個 │「CLASSIC POOH & Dev│①00905700(自89年10月16│ │ │ │ │ice」商標(小熊維尼 │ 日起至109 年9 月15日止│ │ │ │ │) │ ) │ │ │ │ │ │②00961057(自90年10月16│ │ │ │ │ │ 日起至110 年5 月31日止│ │ │ │ │ │ ) │ │ │ │ │ │③00931523(自90年3 月16│ │ │ │ │ │ 日起至110 年2 月15日止│ │ │ │ │ │ ) │ │ │ │ ├──────────┼────────────┤ │ │ │ │「POOH」商標(小熊維│01270071(自96年7 月1 起│ │ │ │ │尼) │至106 年6 月30日止) │ │ ├──┼───────┼──────────┼────────────┤ │ │ 4 │香水芳香劑(非│「POOH」商標(小熊維│01270071(自96年7 月1 日│ │ │ │人體用)/2個 │尼) │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 │ │ └──┴───────┴──────────┴────────────┴───────┘ 附表四(被告住處扣得)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 商標圖樣 │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 ├──┼───────┼─────────┼─────────────┼───────┤ │ 1 │鑰匙圈/15個 │「SPONGEBOB SQRARE│01235539(自95年11月1 日起│美商新維爾康國│ │ │ │PANTS Character De│至105 年10月31日止) │際公司 │ │ │ │sign」商標(海綿寶│ │ │ │ │ │寶) │ │ │ ├──┼───────┼─────────┼─────────────┼───────┤ │ 2 │鬧鐘/39個 │「Monokuro Boo & D│①01330432(自97年10月1 日│日商森克斯股份│ │ │ │evice 」商標(黑白│ 起至107 年9 月30日止) │有限公司 │ │ │ │豬) │②01249215(自96年2 月1 日│ │ │ │ │ │ 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 │ │ │ │ │ │③01318781(自97年7 月16日│ │ │ │ │ │ 起至107 年7 月15日止) │ │ │ │ │ │④01249027(自96年2 月1 日│ │ │ │ │ │ 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 │ │ │ │ │ │⑤01297581(自97年1 月16日│ │ │ │ │ │ 起至107 年1 月15日止) │ │ ├──┼───────┤ ├─────────────┤ │ │ 3 │抱枕式涼被/1件│ │01522465(自101 年6 月16日│ │ │ │ │ │起至111 年6 月15日止) │ │ ├──┼───────┼─────────┼─────────────┼───────┤ │ 4 │塑膠瓶/50個 │「LILO AND STITCH │①00905667(自89年10月16日│美商迪士尼企業│ │ │ │」商標(史迪奇) │ 起至109 年9 月15日止) │公司 │ │ │ │ │②00922614(自90年2 月1 日│ │ │ │ │ │ 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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