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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98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六簡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欣螢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7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螢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陳列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欣螢係址設於雲林縣古坑鄉○○村○○路101 號「永光正大農藥行」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強擱勇(阿巴汀)」農藥含「阿巴汀」成分、「達馬松」農藥含「達馬松」成分、「霹靂掌(益達胺)」農藥含「亞滅培、百克敏」成分、「無標示名稱」農藥含「剋安勃、百克敏、亞托敏」成分、「殺蟎(賜派芬)」農藥含「賜派芬」成分、「亞滅培」農藥含「亞滅培」成分、「殺蟲能(陶斯松)」農藥含「陶斯松」成分,均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單一集合犯意,於民國100 年5 月間某日起,陸續向「李勝源」、雲昌農藥行購入,及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受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後,即自同日起,將上開偽農藥陳列在「永光正大農藥行」架上,欲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100 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雲林縣政府等人員,在「永光正大農藥行」,查獲如表所示之偽農藥1 批,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雲林縣政府刑事案件移送書。

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1 年3 月7 日藥試化字第1012623224號函、所附檢驗報告及扣案偽農藥照片。

㈢農藥檢查表。

㈣雲林縣政府封存物品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

㈤農藥標示黏貼表。

㈥農藥資訊服務網網頁等資料。

㈦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偽農藥。

㈧被告吳欣螢於偵訊中之自白。

三、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其中編號1 、3 、5 ,產品標示許可證字號非有效證字號,編號2 、7 ,產品標示與該許可證字號核准之標示不符,編號4 、6 ,產品無標示許可證字號,均屬未經許可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1 年3 月7 日藥試化字第1012623224號函、所附檢驗報告及扣案偽農藥照片可稽,被告自承其先前所犯3 次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係因農藥瓶身無標示許可證字號,顯見被告知悉農藥乃受主管機關所管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農藥,將取得許可證,產品上將印有許可證字號。則本次扣案如附表編號4 、6產品上並無任何標示,顯見被告主觀上明知此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偽農藥,可先予認定。至於編號1 、2、3 、5 、7 ,產品上雖有標示字號,然其或字號非有效證字號、或產品標示與字號核准之標示不符,而被告亦供稱其購入時,並無廠商提供該等農藥之證明,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資訊服務網網頁,提供網路查詢農藥許可證內容,任何人均可接近而未設限制,是認被告主觀上亦明知此等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偽農藥,故於多次觸法後,仍未要求廠商提供該等農藥經核准製造之證明,亦可認定。是被告主觀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偽農藥,皆可認定。

四、核被告吳欣螢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100 年5 月某日起陸續向「李勝源」、雲昌農藥行購入,及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受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後,至100 年12月16日查獲止,將上開偽農藥陳列在「永光正大農藥行」架上,欲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僅論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罪。

五、按刑法第47條之規定,累犯之成立,必須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扣除,不能謂先前確定之罪,已經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498 號、99年度臺非字第60號刑事判決、99臺抗字第469 號裁定可為參照。被告吳欣螢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於100 年8 月8 日經本院以100 年六簡字第20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部分於100 年8 月31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以100年易字第76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部分於101 年3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100 年六簡字第206 號案件之犯罪時間為99年9 月2 日,100 年易字761 號案件之犯罪時間則為99 年9月8 日,依上開規定屬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合併處罰定應執行之刑,是被告吳欣螢應係於101 年3 月8 日易科罰金繳納完畢時始稱執行完畢,本案應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構成累犯,容有誤會。

六、爰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9年間再犯前述2 次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復4 犯本案,難認被告有因先前之偵審程序獲取教訓。復酌以被告為經營農藥販售之人,未遵守政府法令,加強農藥管理,以防止農藥危害,竟為圖不法利益,擅自販入偽農藥,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而有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虞、復考量本案查獲偽農藥數量非微、犯罪期間達7 月之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七、另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是查獲之偽農藥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應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沒入之,司法機關並無依該規定沒收之權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雖係被告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物,依同條2 項之規定,係職權沒收,非義務沒收,本院考量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刑事贓證物之沒收或銷燬,更具專業性,爰不一併宣告沒收之。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謝 宜 雯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名    │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    備註      │
│    │            │            │      │持有人  │              │
├──┼──────┼──────┼───┼────┼───────┤
│1   │強擱勇2 %乳│250公撮/瓶  │26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劑(阿巴汀)│            │      │        │總代理:台灣裕│
│    │            │            │      │        │田有限公司    │
├──┼──────┼──────┼───┼────┼───────┤
│2   │達馬松50%溶│1000公撮/瓶 │39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液          │            │      │        │豐月有限公司  │
├──┼──────┼──────┼───┼────┼───────┤
│3   │霹靂掌(益達│500公撮/瓶  │9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胺)        │            │      │        │進口商:安倍農│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不明)    │250c.c./瓶  │5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            │            │      │        │              │
├──┼──────┼──────┼───┼────┼───────┤
│5   │殺蟎(賜派芬│250c.c./瓶  │13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          │            │      │        │              │
├──┼──────┼──────┼───┼────┼───────┤
│6   │亞滅培20%可│100公克/包  │10瓶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溶性粉劑    │            │      │        │              │
├──┼──────┼──────┼───┼────┼───────┤
│7   │殺蟲能40.8%│940公撮/瓶  │ 28   │吳欣螢  │其中2瓶送檢。 │
│    │乳劑(陶斯松│            │瓶    │        │經銷商:頂田生│
│    │)          │            │      │        │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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