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飼料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源即潮成商行 陳美玲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建源 被 告 元堃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柯小萍 被 告 丞鋕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鍾惠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340號、第6811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科罰金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處拘役伍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丁○○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 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一、㈠第8 行「自104 年1 月1 日起」應補充為「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犯罪事實一、㈡第8 行「自104 年1 月31日起」應補充為「自104 年1 月31日起至同年2 月11日止」,犯罪事實一、㈢第8 行「自104 年2 月2 日起」應補充為「自104 年2 月2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應補充「證人王秉正於偵訊時之陳述、元凱企業社現場照片2 幀及潮成商行、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乙○○、丙○○行為後,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 、2 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條第1 、2 項規定「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 款、第2 款或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3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26條第1 、2 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條第1 、2 項規定「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均刪除單科罰金之刑種,並均提高有期徒刑之刑度及併科罰金之數額,顯非有利於被告乙○○、丙○○,本案關於乙○○、丙○○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丞鋕貿易有限公司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至於被告丁○○、甲○○及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因在飼料管理法第27條修正施行後,其等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接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其行為終止時之現行飼料管理法規定,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分述如下: ㈠核: ⒈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修正前同法第26條之罰金刑。 ⒉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 ⒊被告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⒋被告丁○○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⒌被告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⒍被告甲○○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⒎被告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⒏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㈡被告乙○○過失製造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之飼料係為達供己販賣目的之階段行為,依吸收關係,其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為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 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丁○○、甲○○、丙○○,上開犯行,不論是過失製造、過失販賣或者是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飼料之犯行,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等上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依上開說明,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貯藏之舉,仍均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㈣爰審酌被告乙○○、丁○○、甲○○、丙○○,上開犯行,均恐有危害國內食品衛生、安全之虞,而影響國民健康,實非可取,及其等製造或販賣之期間非長,惟考量其等均非故意違犯、獲利有限,本件被告乙○○、丁○○、甲○○、丙○○等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甲○○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丙○○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家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欄所載),及其他一切情狀等,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4 、6 、8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則各依飼料管理法第33條、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分別量處主文第1 、3 、5 、7 項所示之罰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修正前、後)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 項、第1 項、第27條第2 項、第1 項、第33條。 ㈢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㈣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飼料管理法第26條(104 年2 月4 日修正前)】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第1 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6條(104 年2 月4 日修正後)】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7條(104 年2 月4 日修正前)】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 款、第2 款或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27條(104 年2 月4 日修正後)】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26條或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340號104年度偵字第6811號被 告 陳茂源即潮成商行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元長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元長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坤桂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0巷00號1樓兼 代表人 丁○○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元堃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土庫鎮中圍15之15號 兼 代表人 甲○○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土庫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丞鋕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南鎮○○路000號 兼 代表人 丙○○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惠來19之5號 居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㈠陳茂源係潮成商行之負責人,乙○○為陳茂榮之妻,實際經營潮成商行,經營、生產動物油脂飼料。乙○○應注意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含添加物)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含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後,始得製造,而依其智識又無不能注意情事,詎乙○○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物油脂自104 年1 月1 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仍未經許可即接續自104 年1 月1 日起擅以動物油脂製造動物性飼料及添加物,即豬油及肉粕粉等物,並銷售1 萬860 公斤豬油予元凱企業社之洪素惠(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銷售3 萬6,210 公斤豬油予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之丁○○,另又銷售2 萬8,640 公斤肉粕粉予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之甲○○。㈡丁○○係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丁○○應注意其販賣豬油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安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豬油,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丁○○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 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物油脂自104 年1 月1 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潮成商行購買3 萬6,210 公斤豬油後,自104 年1 月31日起轉售不知情之畜農王獻銘等人。 ㈢甲○○係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應注意其販賣肉粕粉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安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肉粕粉,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 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物油脂自104 年1 月1 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潮成商行購買2 萬8,640 公斤肉粕粉後,自104 年2 月2 日起轉售不知情之廣濟油脂新業有限公司。 ㈣丙○○係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丙○○應注意其販賣豬油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安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豬油,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丙○○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 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物油脂自104 年1 月1 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鼎泰豐企業社(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購買2 萬1,140 公斤豬油後,意圖販賣而貯藏於雲林縣斗南鎮義和115 號倉庫。嗣為雲林縣政府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丁○○、甲○○、丙○○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飼料詳細品目」、雲林縣政府104 年2 月5 日訪談記錄(被告乙○○)、雲林縣政府104 年3 月3 日訪談記錄(陳柏丞即丞鋕貿易有限公司業務)雲林縣政府104 年3 月3 日訪談記錄(被告丁○○)、潮成商行104 年1 月間銷貨進貨明細清單1 紙、元凱企業社104 年1 月26日向潮成商行進貨單及進貨明細單各1 紙、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向鼎泰豐企業社購買飼料用油發票2 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104 年1 月份油脂流向明細表1 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售出飼料用油開立之統一發票5 紙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售出肉粕粉開立之統一發票2 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現場照片2 紙、丞鋕貿易有限公司現場照片2 紙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甲○○、丙○○之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 項、第1 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及同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等罪嫌,其前開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係為達販售目的之階段行為,依吸收關係,應論以較重之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 項、第1 項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嫌。核被告丁○○、甲○○、丙○○所為,均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第1 項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嫌。另飼料管理法第33條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26條、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條之罰金刑。是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因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乙○○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6條之罪,請依前開規定,科以同法第26條之罰金刑。被告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亦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丁○○、甲○○、丙○○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7條之罪,請依前開規定,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檢 察 官 陳昭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楊潔茹 附錄所犯法條: 飼料管理法第26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 2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7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 2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 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26 條或第 27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