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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廖國勝陳韋仁潘韋丞

  • 原告
    正宏食材包材行銷商行即劉文卿法人
  • 被告
    張維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正宏食材包材行銷商行即劉文卿 被   告 張維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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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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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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