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廖國勝、陳韋仁、潘韋丞
- 原告正宏食材包材行銷商行即劉文卿法人
- 被告張維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正宏食材包材行銷商行即劉文卿 被 告 張維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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