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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六簡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廖國勝陳韋仁潘韋丞

原   告
正宏食材包材行銷商行即劉文卿
被   告
張維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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