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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秩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廖國勝

  • 當事人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阮氏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六秩字第9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阮氏玉(即小玉美容美髮負責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06月08日以雲警六偵字第1071001403號函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址設雲林縣○○市○○里○○路000 號「小玉美容美髮」負責人,竟基於牟利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0月間起,媒介、容留成年女子黃秀群與不特定成年男子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嗣於107 年04月18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起獲監視器主機1 台、鏡頭3支及記帳簿2本等物,經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同年05月30日以107年度六簡字第162號判處甲○○有期徒刑3 月確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處「小玉美容美髮」勒令歇業等語。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而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辦理營運主體登記之法律,依該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商業終止營業則依該法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其歇業登記後,該商業已屬消滅。商業經歇業登記後其主體已不存在,應不宜以其為行政罰之處分對象,亦有經濟部98年09月09日經商字第09800651750號函可參。 三、經查,「小玉美容美髮」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甲○○,而甲○○因犯上開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107 年05月30日以107年度六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節,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等在卷可佐,固可以認定。惟「小玉美容美髮」已於107年07月10日經雲林縣政府准許歇業/撤銷登記,此亦有上開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參,則「小玉美容美髮」既已自行歇業,主體不復存在,本院無從且無必要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為勒令歇業之處分甚明,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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