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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二О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二О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李國慶於偵查中之指訴⑵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及附條件買賣合約各乙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定國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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