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四三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斗六警刑 社字第0九二00一三五三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 罰鍰新台幣参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零時十三分許。 ⑵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七六號(星際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吳祐任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臨檢紀錄表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