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斗警刑
社字第0九二00二0三三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段一三六號(哈樂理容院)。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一千七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沈常榮於警訊時之證言。
(三)臨檢紀錄表一份。
(四)扣案之保險套一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