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斗警刑

社字第0九二00二0三三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段一三六號(哈樂理容院)。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一千七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沈常榮於警訊時之證言。

(三)臨檢紀錄表一份。

(四)扣案之保險套一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