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六秩字第九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斗警刑 社字第0九二00二0三三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段一三六號(哈樂理容院)。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一千七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沈常榮於警訊時之證言。 (三)臨檢紀錄表一份。 (四)扣案之保險套一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