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世芳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斗六警刑社

字第0九三000一一0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一時許。⑵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七六號(星際企業社)。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劉崇谷於警訊時之證言。⑶臨檢紀錄表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字第0九三000一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