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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蔡世芳

  • 被告
    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 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伯舒寧(Bonesamin)商標圖樣之軟膠囊壹件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 補充:(一)犯罪事實欄第三、四行應更正為系爭商標圖案係「芳達連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經核准審定,後經告訴人李詹美環申請變更登記為專用權人,並經核准自九十二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止為其專用期限,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核准審定書及該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九二智商0970字第九二八0五 一五八四0號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一份在卷可稽。(二)依商標法第八十 三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 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故本件扣案之仿冒「伯 舒寧(Bonesamin)」商標圖樣之軟膠囊壹件依法應予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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