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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 月4 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本文、第362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 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遲至同年1 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從而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