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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