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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行「照片1張」更正為「照片4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認被告受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製作相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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