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5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之3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1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5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