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