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行「照片1張」更正為「照片4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認被告受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製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