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之3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1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