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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4 行「2 個」更正為「2 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7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