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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潘雅惠黃一韾黃瑞井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丙○○鉅陽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鉅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六交簡字第12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一韾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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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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