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67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竊盜,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11行「495-7號」應更正為「498-7 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