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 月28日雲警南刑字第98000504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17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81號(愛妃美容坊)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1,2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林見文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