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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月28日雲警南刑字第98000504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17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81號(愛妃美容坊)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2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林見文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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