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3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月28日雲警南刑字第98000504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17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81號(愛妃美容坊)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2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林見文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