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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黃一馨

  • 原告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甲○○DANG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31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DANG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9 月4 日雲警南行字第981000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保險套陸枚(已拆封壹枚、已使用過壹枚、未使用過肆枚)、衛生紙壹團(已使用過)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9月2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里○○○路81號(愛妃美容坊)。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6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吳建明、許森榮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6 枚(已拆封1 枚、已使用過1 枚、未使用過4 枚)、衛生紙1 團(已使用過)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6 枚(已拆封1 枚、已使用過1 枚、未使用過4 枚)、衛生紙1 團(已使用過)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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