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檢體編號為「990401-G1035」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