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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一馨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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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98年度六簡字第274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同法第488 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2 人共同毀損債權案件(本院98年度六簡字第274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0 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聲請供擔保之假執行宣告。

三、然查原告係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按。然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 月20日簡易判決後,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無誤。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結論: 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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