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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張惠微
相對人
玉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其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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