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8號
- 原告
-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雲
- 訴訟代理人
- 任秋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