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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8號

原告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訴訟代理人
任秋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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