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
- 原告
-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監志
- 被告
- 櫻花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櫻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訂契約『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服務合約書,其第4 條約定:因本案契約涉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有約定本案合意管轄之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 定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