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張淵森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 原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佳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49號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林佳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