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49號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林佳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