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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 上訴人
  • 被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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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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