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良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