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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
被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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