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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

原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監志
被告
櫻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櫻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六簡字第89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訂契約『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服務合約書,其第4 條約定:因本案契約涉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有約定本案合意管轄之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陳 定 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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